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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后地方環保部門的職責

   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(以下簡稱事權上收)后,全國338個城市的1436個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(以下簡稱城市站),統一由國家委托社會化運維單位運維。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存在著“城市站已經收歸國家管理,地方環保部門再也沒有什么責任”的想法。根據《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和《關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總站氣字[2017]94號)等文件通知的相關要求,現將事權上收后地方環保部門承擔的四項主要職責,梳理如下。

    1 站點管理職責

    事權上收,只涉及“監測運維事權”,未涉及站點及設備產權。地方環保部門有責任管理站點和設備的資產;根據城市發展,開展城市站點位優化調整工作。

    2 監測保障職責

    負責站房用地、站房建設或租賃、安全保障、電力供應、網絡通訊、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;及時報送國家城市站的供電、通信和周邊環境等的異常情況,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網絡通訊問題;協調處理監測、數據及周邊環境異常情況。

    3 預防干擾職責

    建立、落實預防本區域人為干擾干預監測過程的工作機制。不得以封路、停電、斷線、恐嚇以及未能保證運維質量等借口干擾監測;未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允許,非運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監測站房及采樣區域,如需進入均須提前申請。

    4 分析監督職責

    應有一支專業隊伍負責分析空氣質量變化趨勢,根據當地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要求,發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?諝赓|量監測數據“一點三發”,地方環保部門有責任監督數據質量,發現數據質量問題或運維單位運維不足,應及時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環境保護部報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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